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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防性骚扰指南”具有样本意义

情感美文2021-03-30167举报/反馈

  近日,深圳市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首次明确界定了什么是性骚扰,并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类型,以及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10多种具体表现形式,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投诉处理方式。这是全国首个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3月29日《北京青年报》)

  我国自2005年正式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早就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对于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主要类型、具体表现形式等都没有具体界定。刑法也只有**、侮辱妇女罪。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性骚扰的界定也比较宽泛。这使得防治性骚扰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效果不佳。

  今年1月正式实施的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规定突破了性骚扰的性别限制,对性骚扰的方式也作出了认定,是一种法治进步。

  而《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则提出,“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这一定义既包括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行为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不受欢迎,行为具有性本质的内容,行为侵犯他人人格权;又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具体表现形式。

  尤其是,该《指南》提出了性骚扰的两种主要类型: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实施者利用权力、地位和优势,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属于条件交换型性骚扰;骚扰者出于性方面的原因,将受害人置于敌意、不友好或无礼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中的行为,属于敌意环境型性骚扰。这无疑具有开创性,有助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补充。

  作为一份指导性文件,深圳这份《指南》除了具有可操作性,也要追求防治性骚扰的目的性。故该《指南》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把防治性骚扰从个人私密事件,转变为个人和公共部门的共同责任,有利于各负其责,协力配合;明确了性骚扰投诉处理方式,包括约见投诉人要采取个别、分别的保密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为上下级或师生等从属关系的,不适用调解等。增强了防治性骚扰的有效性。

  总之,深圳这份《指南》是通过制度创新,对民法典防治性骚扰内容的细化和强化,为其他地方提供了一个可贵样本。期待其他地方也能不断探索,完善防治性骚扰的法律法规,推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公交、地铁、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构建防治性骚扰的机制,提升全社会防治性骚扰的能力。(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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