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全红婵”,商标不是用来炒的
8月5日,在东京奥运会跳水女子单人10米台决赛中,中国跳水队14岁运动员全红婵夺得金牌。8月17日,记者搜索中国商标网发现,自8月5日起,就有商家及个人抢注“全红婵”商标,目前共计有18个“全红婵”商标正在注册申请中,类别涉及日化用品、医药、办公用品、服装鞋帽、布料床单、食品、啤酒饮料、酒、教育娱乐、餐饮住宿等。同时,还有近百个“红婵”、“金红婵”相关商标正在注册申请中。(8月18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只要一个人、一起事件走红网络,很快就有人蹭热点进行恶意抢注商标,像之前的“钟南山”“李文亮”“丁真”“火神山”“雷神山”,和近期的相关事件女主角“都美竹”“小G娜”,以及在东京奥运会上为国争光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将,都被人恶意抢注商标,甚至连“塔利班”都有人在恶意抢注商标。 从法律角度说,虽然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是,未经奥运健将本人同意和许可,恶意抢注奥运健将姓名商标,把奥运健将的姓名当成一门生意来做,则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实际上,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本身并不合法,在客观上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背离了商标注册初衷。恶意抢注商标本质上是一门生意,往往在商标抢注成功,或通过转让许可以牟取厚利、或通过维*诉讼索取高额赔偿,玩的都是谋划先申请注册商标到手,再通过转让、许可或诉讼手段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暴利的套路,属《商标法禁止的商标注册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采取了许多措施。今年上半年印发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指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抢注全红婵等奥运健将姓名商标,显然属于这种情形。 要强调的是,商标不是用来炒作的,而是用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要让商标注册回归权利保障的初心,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就必须让恶意抢注商标成为一门赔本生意,这既需要开展专项行动,还需要提高恶意抢注商标的违法成本。一方面,法律要为恶意抢注商标的被侵权人撑腰,提高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另一方面,提高恶意抢注商标的处罚标准,不能总是罚款几万元了之。(张立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