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患”背后终究还是“人祸”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路边一位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当时头部朝下重摔在地。白色萨摩耶犬“主人”随后赶到,见老人倒地,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迅速逃离现场。此事引发热议。(8月19日《南方都市报》) 看了这段狗绳绊倒老人的视频,很多网友用“惨烈”来形容视频里的内容。确实如此,当这条大狗拖着狗绳迅速跑过,猛然绊倒站在一边的无辜老人后,老人几乎是面部着地,重重摔倒,再无动静。这样的重重一摔,别说是一位已经88岁高龄的老人,就是一个壮小伙,恐怕也受不了。 当地有关部门在对事件进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得出了这是一起“意外事件”的结论。这样的调查结果,让很多网友感到难以理解,担心由此会免除狗主人以及遛狗者的责任。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所谓“意外事件”的调查结论,只不过是排除了违法犯罪的可能,并不意味着狗主人和遛狗者可以免除民事责任。即便事后查证,牵狗的是一名12岁的未成年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她背后的监护人,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表面看上去,这是一次由宠物狗引发的意外事件,但是背后终究还是“人祸”。狗主人把狗拴在家门口,那么,就不应该允许他人私自把狗牵走,尤其是允许一个只有12岁的未成年人牵走狗。所以,狗主人显然要承担看护好自己家养的狗的责任。即便不是被邻居小女孩牵走狗,而是由狗自己挣脱绳索,然后引发意外事故,狗主人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 同样的道理,一个只有12岁的小女孩,是不具备遛狗的能力的,尤其是当被遛的狗具有一定的体量时,极容易造成“脱缰”,从而引发各种意外事故。即便孩子无知,但是作为孩子的父母家人,理应在平时引导和教育孩子,不要随意去逗弄别人家的狗,这样对自己不安全,对别人同样不安全。 应该说,正是种种的疏忽\失职,最终酿成了惨剧的发生,也必定会让疏忽和失职者付出惨痛的代价。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这起事件而言,狗主人因管理动物的过错,小女孩因擅自牵狗、采取安全措施不够等过错,须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惨剧的背后,也再次暴露出城市养狗的弊端。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出台各种条例、办法来规范养狗,但是,一些人总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不是什么大事,不会带来什么后果,从而对家里的宠物狗“只养不管”,直到引发事故,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责任了,才后悔莫及,但这时候一切都晚了。这样的教训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喜欢养狗、正在养狗的人汲取。(苑广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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