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拾金不昧利于涵养更好风气
1月8日,《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获得通过。《规定》提出,接收单位在接受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时,应同时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月10日《新快报》)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关于拾金不昧的故事就有很多,正因这样,在各类宣传引导中,“拾金不昧”几乎就是标配。从道德层面提出更高要求,这没有问题,毕竟“取法乎上,仅得乎中”的道理,还是很适用的。如今,广州出台“管理规定”,其中明确,“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这样的做法一出,也是争议四起,有人觉得是好事,是正向激励;也有人觉得是坏事,这让拾金不昧变味了。 见仁见智的局面,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因为,健康的社会不应该只有一种声音,在这样的事情上,同样如此。理性地分析,奖励拾金不昧者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意味着,奖励拾金不昧者,只是对民法典相关法律精神的一种落实,这没有任何问题。 更何况,奖励拾金不昧者,似乎是一种国际惯例。比如,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拾得人可获拾得物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不等的报酬”,而德国民法典也规定,“只要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德国马克时,拾得遗失物的人就有权获得报酬”,同样,瑞士民法典第规定,遗失物交于失主的拾得人,有请求赔偿全部费用及适当报酬的权利……类似的法律法规在国际社会并不鲜见,由此可见,让拾金不昧者获得一定报酬,其实也是一种正向激励,只为了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 无法否认,强行要求拾金不昧同样没有问题,不给任何奖励也说得过去。但这毕竟只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对很多人来说,既然是道德的事情,那么,可以选择做,也可以选择不做。从这个角度来说,道德的约束力肯定是有限的。如此一来,在法律的制定时,我们还是要跳出道德思维,回归到普通人的视角。那就是,对很多普通人来说,在类似事情上,还是有可能存在道德考量的,这样的现实下,用法律规定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奖励,则可以破解道德上的困局。法律法规的制定本身,就是面对大众的,而不是面对道德家的。那么在标准的界定上,的确应该回归到普通人视角,此次广州奖励拾金不昧者,就是对这一理念的践行。 总而言之,广州出台规定奖励拾金不昧者,就是回归普通人视角的“良法”,这对涵养更好的社会风气,让更多人拾金不昧而言,具有无法否认的积极价值。(杨燕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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