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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r是什么意思?

生活百科2021-02-02136举报/反馈

一、sdr是什么意思
1、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最早发行于1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2、其价值目前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组成的一篮子储备货币决定。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3、最初发行时每一单位等于0.888克黄金,与当时的美元等值。发行特别提款权旨在补充黄金及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

4、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人民币2016年10月1日加入SDR(特别提款权)。
2016年10月1日,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是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这五种货币所构成的一篮子货币的当期汇率确定,所占权重分别为41.73%、30.93%、10.92%、8.33%和8.09%。

5、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美元的地位再次受到冲击和质疑。为了缓解全球金融体系的流动性紧张,同时希望通过将SDR也分配给以往不曾分得SDR的新兴市场国家来更好反映他们的经济地位,IMF在2009年创造了1826亿SDR,根据每个成员国在IMF的份额分配给各成员国。这是历史上的第三轮,也是规模最大的一轮SDR发行。全球各国持有的SDR总额借此达到 2041亿。

二、份额分配
1、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都可以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帐户参加国。会员国也可不参加,参加后如要退出,只需事先以书面通知,就可随时退出。基金组织规定,每5 年为一个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基本期。 每隔五年,IMF都会对SDR货币篮子进行一次例行复审。

2、第24届基金年会决定了第一次分配期,即自1970年至1972年,发行93.148亿特别提款单位,按会员国所摊付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份额越大,分配得越多。这次工业国共分得69.97 亿,占总额的74.05%。其中美国分得最多,为22.94亿,占总额的24.63%。这种分配方法使急需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分得最少,而发达国家则分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非常不满,一直要求改变这种不公正的分配方法,要求把特别提款权与援助联系起来,并要求增加它们在基金组织中的份额,以便可多分得一些特别提款权。

3、2006年9月18日,新加坡年会上决议,中国缴纳的份额从原来的63.692亿特别提款权(约合94.655亿美元)上升为80.901亿特别提款权(约合120.23亿美元),相应的,中国在IMF中所占的份额从2.98%提升至3.72%,投票权则从2.94%提升至3.65%。其他排在中国前面的也都是发达国家: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加拿大。

4、2010年11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完成了对组成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的一篮子货币的例行五年期审查,并对货币篮子权重进行调整,美元和日元的权重略有下降欧元和英镑的权重略有上升,这次调整后,美元的权重将由2005年审查确定的44%下降至41.9%,欧元的权重将由34%上升为37.4%,英镑的权重将由11%上升至11.3%,日元的权重将由11%下降至9.4%。

5、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主席拉加德宣布将人民币纳入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决议将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三、主要用途
1、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参加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或储备地位的需要,可申请基金组织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安排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基金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可协调指定某些参加国(国际收支情势好、国际储备地位强)为承兑特别提款权的对象,并在规定期限内与申请国兑汇;申请国的此种兑汇没有比例限制,可将其持有的全部特别提款权兑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2、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2款(b);的规定,某一参加国也可通过与其他参加国达成协议的方式,以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等值的其他通货(包括不可自由使用的外汇),而不必征得基金的批准,也不必遵循基金的相关规定与原则(包括有关兑汇”需要”的限制);但此类交易以不违反《基金协定》第22条规定的原则为准(改变国际储备结构)。

3、依《基金协定》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参加国可以申请将其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转入一般资源账户,以补足该参加国在一般资源账户下储备部分不足其配额25%所形成的债务,或者用于偿还其所欠基金的其他债务(如依《基金协定》第5条第6款所欠债务);基金特别提款权部收到该申请国的申请后,实际上须将该特别提款权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所需的通货,并转入该申请国的一般咨源账户,故此过程中,基金须征得相关兑汇国的同意。

4、依基金组织目前的决议,特别提款权按照可调整的比例,集合表示着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币值(称为”特别提款权篮”),其币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作为货币定值单位。

5、根据《基金协定》第30条的规定,只要经基金组织批准,特别提款权还可以用于基金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从基金组织已有的决议和目前的实践来看,特别提款权已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被用于远期贸易付款、特定的贷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业务保证金、基金利息与红利支付、赠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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